婚姻冲突法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阐述了婚姻冲突法中的三个主要问题,分别是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离婚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导论指出,尽管婚姻冲突法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最悠久的部分,但当前我们仍应重视对婚姻冲突法问题的研究,原因如下:其一,各国婚姻冲突法的具体制度与具体规则的分歧仍然非常严重;其二,最近几十年的国际社会史无前例地成为滋生跨国婚姻与婚姻冲突法问题的温床;其三,婚姻冲突法因其特殊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冲突法革命理论的价值;其四,20世纪婚姻实体法的发展必然对婚姻冲突法产生深刻的影响,具体的影响需要我们作进一步考察。婚姻实体法在20世纪的重大发展表现在:赋予了男女双方即夫妻双方在家庭事项上的平等权利;承认结婚双方的合意是结婚最主要的基础,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都大为松弛;离婚权利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权利,离婚自由得到肯定,离婚的过错主义转变为离婚的破裂主义;妻子在家庭财产方面逐渐取得了平等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夫妻的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处于两个极端,但在保护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利方面则是一致的。最后,由于婚姻法律关系是典型的身份法律关系,属人法成为贯穿整个婚姻冲突法的最常见、最重要的系属公式,然而,关于属人法的具体标准,本国法主义与住所地法主义的矛盾也蔓延了婚姻冲突法的全部领域。
第二章探讨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结婚领域,除美国、中国等少数国家之外,大部分国家都区分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并分别为这两类问题规定各自的冲突规则。就结婚的形式要件而言,各国的规定相对一致,都将婚姻缔结地法作为一般规则;同时,为了尽量促使婚姻在形式上有效,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选择性的冲突规则,即在婚姻缔结地法之外,允许法院选择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从而有利于婚姻的形式有效性,此外如英国等国家则通过接受反致来达到同样的效果。在结婚的形式要件方面,本文还探讨了领事婚姻这类特殊的婚姻形式,它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构成婚姻缔结地法规则的例外。我国应当区分在内国缔结的婚姻和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前者只适用缔结地法,后者则可以选择适用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以实现促进婚姻有效的实体政策,而不必依赖间接的、迂回的反致制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