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民法保护研究
【摘要】: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民法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我国对此立法却失之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笔者有感于这一现状,选择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作为学位论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推动立法的完善,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
本文引言旨在明确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的方法及范围。
本文正文共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胎儿利益民法保护模式及法理基础。它是全文的立论基础,该部分讨论了三个基本问题:胎儿法律概念的界定、民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以及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法理基础。本文认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仍应建立在权利能力制度的基础上,即由法律赋予胎儿特殊的权利能力,采法定解除条件说。
第二部分:胎儿的具体民事权利。借鉴国外先进、成功的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笔者认为法律至少应该赋予胎儿健康权、生命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胎儿之依契约受益权等权利。
第三部分:对胎儿侵权行为的分析。首先,针对胎儿的侵权行为同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分析了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其次,区分不同侵权情形来分析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在比较法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第一,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健康受损的情形下,可直接依据一般侵权原理解决问题。第二,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死亡的情形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出生后死亡;二是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出生前死亡的情形。再次是对两类特别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评述。一类为“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与“不当妊娠”;一类为父母为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最后,探讨了胎儿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以及行使等问题。
第四部分:我国胎儿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本文在对我国相关立法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胎儿民法保护缺陷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未来胎儿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本文的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