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功能的异化及其法律矫正
【摘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是一国经济中最具创造力和活力的市场主体,然而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下,受其发展阶段和自身规模的限制,往往被排除在传统的融资市场之外。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股权众筹平台借助于互联网络便捷、透明、开放等优势实现了信息的瞬间传播和匹配以及资金的快速与安全流动,为融资者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资本形成途径。在国家鼓励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环境下,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然而由于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本质上属于“证券公开发行”,与我国传统融资模式下的法律规则相冲突。在金融市场发展的时代性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矛盾的作用下,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异变,并带来诸多的法律风险。因此,为充分发挥股权众筹平台的正向效应,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及时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种种异化现象进行矫正,以期能够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拓宽普通民众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基于前述考量,文章分四个部分展开了论述:第一部分,从对股权众筹及股权众筹平台内涵的界定出发,对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法理解析,得出其本质上属于“证券公开发行”;并且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与金融发展趋势的契合性。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从运营模式到法律性质再到法律作用方面所发生的异化;然后对股权众筹平台异化为平台以及投融双方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出现股权众筹平台异化的根源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域外对股权众筹平台异化所进行的法律矫正现状,然后从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设立条件、法定职责和投融双方的准入等多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对比分析,以期能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有所启发。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功能的异化及其风险,我国应当从明晰矫正目标开始,确定矫正路径以构建股权众筹平台合法化的“安全港”,同时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的具体法律规则以确保矫正效果的实现。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