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中社会组织的自由裁量权探析
【摘要】:为了改变政府包办服务、社会服务效率低的弊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转包服务的直接供给这一模式逐渐在我国兴起,那么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背景下政社关系究竟是何种形态?不同形态又会对社会组织服务品质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为改善政府购买服务现状、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整体水平提供一些理论思考。本研究借助市政府购买两家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案例,旨在分析同一项目、同一发包主体下社会组织因何受到供给主体的约束力度不同而生成不同的合作模式,引入“自由裁量权”维度,分析了政府、社会组织两大主体在社会服务购买过程中不同的政社合作形态。在政府释放职能、让渡权利的背景下,协商式的合作模式是基于对社会组织专业资质认可度高、管理模式科学规范、人员配比专业合理、绩效产出明显等高服务能力信号做出的行为选择;管控式的合作模式则是基于上述因素在发包方处得不到认可而做出的行为选择。而后,研究发现不同的服务能力信号对供给服务质量确有影响,并从政社双方合作降低服务质量风险以提高供给质量专业性的角度为政社双方提供对策性建议。论文对复杂的政社关系的内在框架梳理有助于推进政社合作关系的有效治理,推动社会与国家之家的良性、有序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