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权利缺失与补偿办法研究
【摘要】:武汉市政府一直响应全民健身战略的号召,兴建的东沙城市绿道、后官湖绿道、张公堤绿道等公共体育场地,为武汉市市民提供了空气清新、景致宜人的健身场所。在这些公共体育场所中,我们总能看到运动的身姿,有健步走的、有慢跑的、也有骑行的,但在这些人群中很难看到青少年的身影。青少年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应当是全民健身运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没有出现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这个问题引起了研究者对青少年体育的关注,以及对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思考。青少年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在学校被动的接受体育教育,有限的体育学时制约了体育学习;在家受到家长的管制,不能听从意愿进行体育活动;在社会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无法自由的选择体育活动类型。因此,为了改善青少年体育的弱势地位,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对青少年体育权利的概念和分类进行探讨,总结归纳存在权利缺失的现象,并对影响青少年体育权利行使的原因进行分析,尝试提出补偿青少年体育权利缺失的办法,争取为青少年谋求最大的权利保障。结果表明:青少年体育权利是指青少年在法律和道德双重监控下,自愿从事与体育相关活动的资格和可能性。“自愿”反映了青少年主体的体育意识、自由、选择等主观意愿。以权利的程序性和青少年扮演的社会角色为依据,可将青少年体育权利化分为体育知情权、体育受教育权、体育参与权和体育诉讼权四类。以这四类作为研究基础,调查青少年体育权利行使中存在的缺失现象,发现存在青少年体育知情途径多元与体育知识储备单一的矛盾;体育动机丰富与体育行为匮乏的矛盾;体育权利缺失现象存在与体育法律保障缺失的矛盾。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个人体育意识薄弱、家庭体育氛围不强、社区对青少年体育问题不重视、学校课时有限和教师教学能力受限、以及法律保障性规定的空缺。也就是个人因素、家长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这五个方面。首先,对个人因素而言,需要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正视自己的体育权利;其次,从社会大环境入手,可以成立“家庭、学校、社区”一体化的青少年体育组织。通过社会道德的培养,以达到培养家长体育价值观,提高社区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重视程度,增加青少年体育机会的目的;最后,权利的补偿还是需要落实到法律层面,完善青少年体育权利的范畴界定,指明不同权利受到侵犯时,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惩罚。从个人意识、道德约束、法律规范三方面对青少年体育权利提出补偿办法。
【学位授予单位】:湖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G8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