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真理观与价值观研究
【摘要】:
诉讼证明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而且还是一种诉讼行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应当同时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在真理观上,诉讼证明具有相对真实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原理以及诉讼证明在证明主体、证明时空、证明资源、证明客体、证明方法、证明目的上的特殊性或有限性决定诉讼证明达到绝对真实既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在价值观上,诉讼证明具有程序公正性,诉讼证明涉及一系列的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实现,正义的要求决定诉讼证明过程必须保障程序参者的基本人权,程序公正使诉讼证明的相对真实性结果具有正当性和合理的可接受性,并有助于制约司法权力、保障人权。法律真实论是相对真实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是一种高扬程序正义价值之旗帜的事实认定主张,是法治要求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必然延伸;客观真实论在理论上忽视了认识论的辩证法和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其实质是一种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其与法治的要求是不相容的。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的典型体现,刑事证明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了程序正义、主观性、时空和资源的有限性、可操作性等因素,“排除合理怀疑”应当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重构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