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系行为概念在刑法中之提倡
【摘要】:
行为是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刑法学中已有的行为理论并没有揭示出刑法中行为的本质、地位和作用。对刑法学的深入研究,有必要重新认识和分析刑法中的行为,通过关系哲学这个宏大视角以及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重新认识刑法中行为。
在关系分析方法视角下,我认为行为具有两面性:作为人(自然人和社会人)的一面以及作为社会的一面。从前者来说,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这种意识,包括思维、情感、个人的体验、意向性等主观内容;行为还是人的身体活动。从后者来说,行为是有社会意义的,进入刑法的行为当然是值得处罚的行为。
关系行为是指人将刑法规范所保护和体现的“关系”通过带来侵害或危险而集合于自身并表达于外部的事件。它包括行为的主客观要素、也涵盖了行为的法规范性。这个概念除了将行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客观上的身体动静包含了之外,还涵盖了行为的法规范性以及指明了行为的“关系”本质。刑法中关系行为概念立足于刑法规范和关系哲学,它具有“基础性”、“本体性”、“规范性”、“高强度、高危害性”、“互动性”、“过程性”和“外部性”等特性。
关系行为概念重新界定了刑法中行为的本质和范畴,对犯罪论体系以及刑法学中的共犯理论、单位犯罪、被害人学、不作为的注意义务等基础问题的研究都有重要影响。
关系行为理论肯定前行为概念的成立,认为行为概念在刑法中的作用首先是界限机能,其次是行为概念的“基本要素的机能”(基础因素),再次是“结合要素的机能”(连接因素),最后是“竞合理论的连接点”机能。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14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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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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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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