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完善
【摘要】:民间借贷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资金的借贷而形成的一种无偿或有偿的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具有私人性、非监管性、实践性、广泛性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带有强烈的客观必然性。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和个人生产、消费对资金的刚性需求是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银行体系的树根效应,个人和民营经济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是其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累积,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可能。现阶段的我国民间借贷包括友情借贷、互助型借贷、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和典当等几种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之中,远不能满足民间借贷发展的需要。我国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政策先行,专门法律欠缺;管制过严,法律责任畸重;法律冲突,滞后于现实需求等方面。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产生了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扩大社会差距等现实问题。
为尊重民间借贷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我国应参考域外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地位,改对民间借贷封堵为疏导,并以金融的安全、效率、公平为原则,实行分类监管,保障友情借贷自由发展、严格控制高利放贷,对私人钱庄、互助性借贷、民间集资以及典当进行制度化管理,同时完善民间借贷主体、对象、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