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研究
【摘要】:
恶意诉讼是指诉讼关系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加害他人,无事实依据和合理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滥用诉讼程序,使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其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及其诉讼欺诈等概念都存在区别。恶意诉讼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分为三个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即恶意刑事诉讼、恶意民事诉讼和滥用诉讼程序。
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加害他人的恶意,行为缺乏合理的理由,实施了积极提起、进行诉讼或消极地不履行诉讼义务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恶意诉讼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在责任主体方面,行为人应为恶意诉讼当事人,对于行为人的诉讼代理人尤其是律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尺度不宜过宽。同时鉴于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损害的情形可以以职务侵权涵盖,不应列入此侵权类型中;再有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应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鉴于立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存在着现实的需要,现有的两部侵权法专家建议稿也从理论上提供了初步的探讨,将恶意诉讼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的一种列举于侵权法之中的思路值得赞同。在借鉴英美法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规制模式,参考两大专家建议稿的相关规定,从立法上界定恶意的内涵,明确恶意诉讼的主体范围,体现恶意诉讼的三种侵权形态,厘清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立法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