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摘要】: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新增的“危险驾驶罪”为打击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危险驾驶罪是指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实际操纵机动车辆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是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并不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不是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在众多危险驾驶行为中,只有醉酒驾驶和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典型的危险犯,而后者是一种结果犯;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后者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危险驾驶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在发生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时是否还有其他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