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基本问题研究
【摘要】:
商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行为,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商主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拟制主体,是从事商行为的民事主体。它与民事主体一样,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主体意思的自主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商主体是民事主体在商法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企业也是一种商主体。
商主体的类型划分应采用商主体法定原则,即用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的类型、设立和内容加以严格的控制。商主体的类型,包括商个体、商法人和商合伙。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对于各类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加以强行性的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商主体。对于传统商法上的“商自然人”,为了避免误解,使用“商个体”提法比较合适,因为大陆法系习惯用“自然人”表述具有生命的生物人。“商个体”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长期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而并非仅指具有生命的生物人。商合伙是商主体的一种,并且法人也可以作为合伙人。商法人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公司,现今大量出现的一人公司是对公司制度的挑战,使公司的社团性的初衷大大受挫。对一人公司不宜采取简单的否定态度,而应重点防范其弊端。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在现行体制下存在诸多弊端,应对其进行合理严格的法律规范。
商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登记才有效。商业登记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提高效率,并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商业登记法。现行商业登记制度又存在种种缺陷,因而应对我国商业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商业登记立法应系统化,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既重交易安全更应突出效率,同时应注意维护设立人的合法权益。
商主体财产是其从事商活动的基础,是商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基础。财产制度是商主体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财产制度的内容主要
有:(1)商主体的独立财产制。其财产应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
产,且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2)股权与商主体的所有权。两者的
关系是股权与商主体所有权的关系,即股东享有股权,商主体对其财
产享有所有权。股权是商主体的内部成员权,是股东转让出资所有权
的对价,是股东管理商主体的工具性权利。它既包括财产性质的权利
又包括管理商主体内部事务的权利。商主体行使其所有权须以股东利
益为本,并应在目的、程序、时间诸方面采取相应的限制。
与商主体财产制度紧密相关的是责任制度。商主体责任,是商主
体作为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商主体的独立责任指商主体以其自有的财
产对债务负责,超出其财产范围的债务不应由他人来承担。负独立责
任的主要是商法人。非独立责任指商主体以其财产对其债务负清偿责
任,超出其财产范围的债务应由商主体的其他成员来承担。承担非独
立责任的主要是商合伙和商个体。商主体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
任是特指商主体的出资人承担责任范围的有限和无·限。其责任主体是
商主体的出资人,而不是商主体本身。一般而言,承担独立责任的商
主体否认其出资人的无限责任,即商主体的成员对商主体的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对于超过商主体财产总额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承担非独
立责任的商主体,则承认其成员的无限责任,即商主体的成员对于商
主体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对于超过商主体财产总额的债务负“额外
的”清偿责任。商个体、商法人和商合伙有不同责任形态。对于商主
体的财产制度和责任制度,为避免顾此失彼,故把两者统一起来论
述,使之统一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