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研究
【摘要】:在传统国际投资法中,外资准入一般是作为国民待遇的例外,即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外资进入后阶段,而东道国享有自由地决定外资进入的领域和条件的权利。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自由化也成为一种趋势。投资自由化要求各国放松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允许外资自由进入,也就是在外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晚近出现的一些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已经体现了这一准入自由化要求。而且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普遍条款。但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此尚持迟疑态度。因为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会大大削弱国家对外资的传统管辖权,进而对国家的经济主权造成影响和冲击。本文着重研究了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条约法实践,并从投资自由化与国家经济主权的关系、外资国民待遇的法律性质及例外等方面探讨了实行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应注意的问题,最后以中国为例提出了应对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态度和法律措施。笔者认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方面应顺应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逐步减少对外资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实行全面的准入后阶段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应慎重对待准入阶段国民待遇,在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应坚守国家的经济主权,根据本国的国情和政策,采取逐步自由化的步骤,有限制、有选择地实行准入阶段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