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的范围与内容不断扩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金融服务收集到大量的个人金融信息,这些金融信息在信息时代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商业资源。与此同时,金融领域中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开始凸显并呈迅速扩大的趋势,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关注。相对于传统隐私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且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交易电子化已经成为国际趋势,这些都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现实要求和挑战,基于此,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予以特殊保护。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体系,其中,美国和欧盟的立法保护模式最具代表性。美国采用单独立法的方式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对其司法实践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欧盟采用的综合性立法保护模式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提供了最高的保护水平。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限制,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形成专门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相关立法缺乏系统性,过于抽象,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构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特别保护机制,应当结合国内外立法实践及我国的现实国情,在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作出明确界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保护义务,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和救济程序的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