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
【摘要】:本文共六章,连导论及余论,约25万字。
元明两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确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元明时期的广西土司制度是对唐宋羁縻制度的继承和创新。
封建王朝对土官的倚重及土官传统势力的日益壮大,是元明时期封建统治者在广西推行并长期维持土司制度的主要原因。明代土司机构设置几乎涵盖了整个广西地区。
元明封建统治者在土官的任用、朝贡、承袭、升迁、奖惩、征调等方面均作了严格规定,同时采取流官辅佐、众建土官、军事镇慑等手段,不断强化对广西土司的监控,土司制度得到完善。
随着土司势力的日益膨胀,中央王朝同土司之间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日趋尖锐,中央王朝和广西土司之间的斗争时有发生。
元明中央王朝和土司政权采取了一些发展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制度和措施,使得土司统治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均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由于土司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斗争持续不断,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改土归流在明朝统一广西的过程中即已在部分地区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司的势力,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广西土司地区的控制,但改流很不彻底。
总之,元明时期广西的土司制度建立在封建领主经济基础之上,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具有较强的封建割据性及浓厚的宗法封建制度色彩,在促进广西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内在劣根性又制约着该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从总体上看,元明时期广西的土司制度是与当时土司统治区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