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模糊词语
【摘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模糊词语,是指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某些缺乏明确可指“语言对象”的概括性的词语。它既不是含混不清的法律用语,也不是立法多义词。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模糊词语除了具有一般模糊词语的属性之外,还具有内核的精确性和意义的待明性。所谓内核的精确性,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模糊词语的词义边缘部分是模糊的,而词义中心部分则是清晰的。所谓意义的待明性,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模糊词语的词义是抽象概括的规范意义,因此在司法裁判中有待情境化或解释说明。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模糊词语可根据其模糊表现分为内部模糊的立法词语和外部模糊的立法词语,也可根据其立法作用分为概括性立法词语、补充性立法词语和描述性立法词语,还可根据其词语表达式上的差异分为边界模糊的词语和模糊限制语。
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之所以用语模糊,有人类认识和思维方面的原因,有人类语言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本身的原因。
模糊词语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应用,对法治建设而言,既有积极的功能,也有消极的作用。因此,既要探寻确定模糊词语意义的方法,又要探寻限制文件表述过度模糊的方法。首先,可以应用于分析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模糊词语的词义分析方法,包括语素分析法、多义词辨析法和近义词分析法等。其次,针对语言表述过度模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必要采取限制模糊语言的原则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