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民族地区县级政府责任研究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文简称新农合)是一项以解决农民因病致病,因病致贫的循环难题的惠农政策。政府作为新农合实施的主要主体部分,理论上应该对新农合的实施起到应尽的职责,但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以及市场经济的影响,新农合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复杂,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新农合实施情况与政策预期不合。民族地区自身环境恶劣、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具有特殊的文化背景,选取广西都安县作为研究案例对象是基于其属于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中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瑶族自治县,具有代表性。研究该县县政府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症结所在对于政策的继续实施有着极大的意义。
本文在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首先界定了相关概念、内涵,对县级政府在推进新农合中的责任规范进行论述,并据此构建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其次,以广西都安县为实证研究对象,通过调研总结出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县级政府取得的成效、不足之处,从为公民服务、公共利益、回应性和公民参与四个方面探讨县级政府在施行新农合过程中政府责任缺失的成因。最后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角度,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意见,以期能对制度的进一步推行有所帮助,进一步保护广大农民的直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