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
信托作为一种灵活的财产管理方式,不仅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也为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的闲置资金逐渐增加,人们开始寻求更为灵活有效的财产管理方式。证券、炒股、期货等投资方式对老百姓来说已不再是毫不关己的生僻词汇。信托也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走入人们的生活。
为了促进并规制我国信托行为的发展,我国的首部《信托法》终于在历时8年之后,于2001年4月28日得以正式通过。该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我国的信托行为,维护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托行业的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该法关于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信托受托人持有委托人所转移的信托财产,并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在整个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作为保障其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其在立法上的完善关乎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而我国《信托法》中有关受托人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零散,不成体系,致使其在实践中预防与遏止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该法有关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规定多散见于其他有关受托人民事权利义务的条文之中,未见有专章对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形式及免责事由等基本问题予以规定。正因为对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追究体系存在缺陷,导致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遭遇了一次又一次重创。重要的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经坎坷,经过5次大规模的行业整顿,我国的信托公司到现在仅剩不足60家,而且其中仍有不少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人们乃至信托行业内部对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疑虑重重。针对我国目前信托行业在全国范围内风雨飘摇的窘境,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亟待完善的现状,对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就更好的以法律手段调控信托行为而言,将是大有裨益的。本文拟以有关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为切入点,结合信托行为的特殊性就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引言。该部分主要是简单介绍信托受托人作为整个信托关系的核心,对其民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所具有的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并且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受托人在内部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一部分解析了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该章从受托人民事责任产生的基础——信托义务的角度,对受托人所负的两项基本义务及其与民事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概括了受托人民事责任这种特殊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内涵。同时进一步归纳总结了受托人民事责任的三大法律特征: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具有复合性;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其显著特征。
第二部分探讨了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该部分从归责原则的基本原理入手,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系统论述,进而对受托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予以了阐释。并且基于对举证难易等问题的现实考虑,提出受托人民事责任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部分论述了受托人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此章在分析比较了受托人民事责任与受托人受托责任两者之间区别的基础之上,提出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以无限责任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原则。受托人应以自有财产作为其民事责任的担保。同时概括了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窥与补正。该章对我国现行《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民事责任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对其不足之处一一指出。并在评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应区分受托人的注意程度;采取折衷式的立法模式规定受托人的过错;明确受托人应向受益人承担无限责任;确认转委托时,受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增设免责事由的规定。
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全文的总体思路与最主要观点进行简要总结。并且在结论部分再次强调应当对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规定予以完善。只有不断的完善与健全我们的法制环境,才能为营造更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保驾护航。
【关键词】:信托受托人 受托人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282;D923
【DOI】:CNKI:CDMD:2.2007.047021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英文摘要5-10
- 引言10-11
- 第一部分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11-17
- 一、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内涵11-13
- (一) 民事责任释义11
- (二)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产生的基础——信托义务11
- (三) 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的关系11-12
- (四)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12-13
- 二、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13-17
- (一)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具有复合性13-14
- (二)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14-15
- (三)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其显著特征15-17
- 第二部分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17-27
- 一、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7-25
- (一) 归责原则的一般理论17
- (二) 信托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所采取的归责原则17-25
- 二、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25-27
- (一) 举证责任概述25-26
- (二)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26-27
- 第三部分 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承担27-31
- 一、信托受托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27-28
- 二、受托人向受益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其向受益人承担的受托责任的比较研究28-29
- 三、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9-31
- (一) 恢复原状30
- (二) 赔偿损失30-31
- 第四部分 我国现行受托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管窥与补正31-41
- 一、我国信托法的现有规定31-32
- (一) 信托受托人的过错形式31-32
- (二) 信托受托人的责任范围32
- (三) 受托人的责任方式32
-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管窥32-37
- (一) 对受托人过错规定的不足之处32-35
- (二) 关于受托人责任范围的规定不明确35-36
- (三) 受托人与其转委托的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不甚合理36
- (四) 缺少有关免责事由的规定36-37
- 三、受托人民事责任的立法补正37-41
- (一) 区分受托人的注意程度38
- (二) 采取折衷式的立法模式规定受托人的过错38-39
- (三) 明确受托人应向受益人承担无限责任39
- (四) 确认转委托时,受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担39-40
- (五) 增设免责事由的规定40-41
- 结束语41-42
- 注释42-46
- 参考文献46-51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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