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研究
【摘要】:
金融全球化和网络技术在商业中的普及使得金钱的转移越来越迅速和隐秘,来自犯罪收益的黑钱对其的应用更是淋漓尽致,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商业和犯罪的发展与结合。首先由贩毒收益引发的洗钱行为逐渐扩散到其他涉及大额金钱的严重罪行,从贩毒到走私,从金融欺诈到有组织犯罪,从贩卖人口到艺术品走私,洗钱行为已经不再是犯罪行为的终点站,而是成为承上启下的中枢和纽带,在严重刺激犯罪发生同时,也为犯罪行为的下一步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洗钱行为并不是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被视为犯罪,有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国投资,甚至是给国际洗钱行为大行方便之门。对洗钱行为的上游罪(即原生罪)范围的确定既是一个国家对打击洗钱行为的配合程度,但同时也是对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无法对其强行划一。无论是在金额、司法区域,还是在刑事法律的规范上,洗钱犯罪在新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下对各国的司法管辖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它已不仅仅要求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将其规定为刑事犯罪,更是在全球范围内要求进行大量有效的国际司法协助,因为在洗钱犯罪的背后都可以发现其与有组织犯罪、贩毒、贩卖人口、卖淫、走私、欺诈等严重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洗钱行为归入犯罪之列,但是在上游罪的规定中却只是将其限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毒品犯罪。
本文作者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着重论述了洗钱犯罪的历史起
源、发展和危害,第二部分综合比较了世界主要国家对洗钱犯罪的防范控制与
法律评价,对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经验的借鉴,将有利于我们加强打击此类犯罪
的力度,避免走弯路。第三部分重点对我国洗钱犯罪的状况予以了详细的研究,
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
与缺陷,在此基础上,第四部分对我国目前和未来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相关的
司法建议,希望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做出有益的一点贡献,论述中难免出现不成
熟之处,也难免与他人发生不同意见,笔者希望抛砖引玉,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