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用公款罪
【摘要】: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挪用公款罪以来,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大量的司法和立法解释,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该罪的认定及处罚中的若干问题仍存在较多争论,本文笔者除对该罪的主体、对象及客观等方面的认定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探讨之外,本文主要内容为:第一,主要对挪用公款罪在我国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考察;第二,阐述了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鉴于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对这些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三,较为详细地分析阐述了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对“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非法活动和经营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携带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的理解和界定进行了探讨;第四,阐述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界定以及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问题进行理论分析;最后,对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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