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习权
【摘要】:
本文旨在论证学习权是人的应有权利,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学习权的理解和把握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学习化社会使学习权的真正实现成为可能,学习权的法律保障是学习化社会得以建立的法制基础。
学习(者)和教育(者)的关系具体决定着学习权的表现形式。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影响学习者权利的因素集中通过学习(者)和教育(者)的关系表现出来。伴随着学习(者)和教育(者)的关系的变化,学习权也处在动态的演变发展之中,揭示学习权的演变发展过程及趋势,将有助于相关立法特别是教育立法的修改或制定。
学习权作为一个权利束,由学习自由权、学习条件保障权和个性发展权三大类权利构成。学习自由界定了学习者不受干预的私人空间,明确了教育者权力和学习者的权利的边界,使人的自由发展成为可能。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着重于规定国家和社会组织有义务为人的学习创造条件,使人的学习权利由抽象变为现实。个体的发展权则明确了学习的最终目的。一方面,这些权利都有自己独自的内涵,关乎学习的某个方面,为人的学习所必须;同时,这些权利又构成一个相互关联的综合体,缺一不可。学习权在价值取向上强调自由优先,秩序或平等的制度安排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学习权彰显了学习者的主体价值,接受教育等学习方式最终要服务于人的发展的目的。
受教育权是作为学习自由权的补充物而出现的,只是学习权的表现形式之
一,离开学习权,就无法正确理解受教育权的来源和性质。与教育权相对应的是
学习权而不是受教育权,教育权与学习权的关系构成了教育法制的中轴。二者的
平衡与制约是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相统一的途径。
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移植的语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对学习
权的片面理解,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学习权,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学习权,为
学习化社会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