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制度研究
【摘要】:扭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赋予一切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权利,凡是符合扭送条件情形的,任何公民都依法可以对其实施扭送。扭送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建立健全完善的扭送体系,既能发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初衷,还能增强社会团结,促进和谐,更能宏扬美德,彰显正义,提升安全感。然而,无论是对扭送理论的探究,还是对扭送立法的完善,都没能引起学界、司法界足够的重视,导致越来越多的扭送“事故”不断重演,不仅挫伤了扭送行为人见义勇为的自尊和信心,更使这一“权利”成了被架空的摆设。故此,本文拟对扭送制度进行初步研究,以期早日建立健全扭送立法,制定出明确具体的现代扭送制度。
全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概括了扭送的内涵及其外延。扭送作为一种刑事司法辅助措施,应当具备非程序性、非职权性、强制性、非刑诉性与辅助性等基本特征。同时,由于扭送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契合,也不是拘囿于刑事程序中的规范化、标准化行为,而是公民个体意思自治条件下针对犯罪人采取的身体强制。因此,有必要澄清扭送与类似概念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扭送与非法拘禁、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故意伤害和过失重伤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当扭送行为引起被扭送对象损伤时,容易造成扭送与相关刑罚概念的混同,从而扭曲了扭送规定的立法价值和制度意义。所以,笔者通过逐一辨析扭送和相关刑罚概念的关系,并结合实践案例,从不同角度对阐释了它们的本质差异。另外,本部分还专门对扭送的制度予以略考,搜集了诸如《唐律疏议》、《大清律例》、《逮捕和拘留条例》等法律典籍,对扭送制度的来龙去脉作出了清晰再现,一定程度地增加了本文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第二部分了当今主流法治国家刑诉法中的扭送规定,希望藉此作为完善我国现行扭送规定的一个参考。主要包括法国的扭送规定、日本的紧急逮捕和私人逮捕、德国的暂时逮捕与美国的无证逮捕制度。
第三部分从各个方面详述了现行扭送的诸多弊端,所以该部分又是本文主干。主要讨论了扭送的非刑事强制性质,导致扭送的公、私性质混淆的原因、扭送行为过程中的若干典型侵权问题和扭送接受机关范围过窄及其不作为问题。笔者认为,必须直面现存扭送的诸多弊端,正视扭送者与被扭送对象之间的尖锐矛盾,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社会悲剧重演。
第四部分针对现行扭送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域外扭送法制体系,作者力图从两种角度出发,分别提出两种扭送理论的构想模式,一是彻底修改我国刑诉法“强制措施”章节中的扭送规定,要么将其并入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当中,使其既能发挥扭送的广泛作用又能利用正当防卫的及时性功能,达到二者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二是废除扭送强制措施的条文,制,既能免除扭送者的后顾之忧,也能保障法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增强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