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财团法人的制度建构
【摘要】:财团法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法人的基本类型之一。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由于一些原因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通行的分类方法,因此尚未建立财团法人制度。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公共活动多样性的产生,政府职能可能无暇顾及所有公益事业,因此我国急需建立民间公益相关制度。目前我国虽有许多公益性质的组织,但由于法律法规设计的不完善及监督管理的缺位,造成公益或公共服务事业进行困难,以公众利益服务为目的而建立的组织最终却无法得到公众的信任,实在可悲。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引入财团法人制度,规范我国公益组织的运营。我国引入财团法人制度,并不是直接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移植,应该在主要参考国外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社会基本情况,探索出一套适用于我国的制度。围绕我国财团法人制度构建问题,本文展开了四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为什么要建立财团法人制度的具体分析,对我国财团法人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描述。通过对我国现有公益组织和我国《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不足之处的分析入手,说明确有必要对公益组织进行制度化完善规定,同时提出财团法人的制度优势,表达财团法人制度的建立不失为宜计良策的观点。其次,立足我国情况分析引入财团法人制度的可能性,只有有可能引入,才有制度建立分析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财团法人构建基本原则的构想。笔者通过对财团法人的概念、本质、价值等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总结,概括出财团法人的基本原则有:目的特定原则、自愿原则、公益原则、财产稳定原则、长期性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应该紧紧围绕这些原则进行财团法人制度的构建。例如由这些原则引出的有关基本类型、财产、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也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了讨论。第三部分是对财团法人建构的具体制度设计的建议。通过对财团法人的类型及设立、运作、外部监督、终止五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笔者对我国情况的认知和判断,提出我国应该如何进行规定的大方向。如财团法人分类应限定为公益性质;其设立应该采取准则主义;内部治理结构应该以评议员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必设机关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的一些立法建议。和第三部分不同的是,虽然仍然围绕财团法人的整体制度,但除了规则细化的简述,这里的立法建议是和财团法人本身的具体制度设计关系并不大。是就笔者认为我国最初进行财团法人立法时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的探讨。分别对我国引进财团法人的立法模式、法人的基本分类、特殊财团法人的立法模式、以及税收问题提出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