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适用限制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国家和个人都带来了严重的侵害。因此,运用刑法规制本罪是必要的。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笼统性,以及司法认定中重形式轻实质,使得本罪的入罪门槛降低,造成该罪的司法适用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这为本罪在理论上和实务上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可能。本文立足于现行立法框架,结合法益和犯罪构成理论,在认真分析案例的基础上,围绕限制司法适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具体研析。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分析。此部分结合法律规定和犯罪基础理论,对本罪的定罪标准进行分析。主要阐述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并主张司法认定中应该坚持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统一。在司法实务中,片面根据所吸收资金的数额、被吸收资金者的人数、偿还能力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来认定本罪的做法,有违刑法谦抑精神和立法的初衷。
第二部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考察。这部分主要通过统计分析已审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案,直观反映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
第三部分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层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此部分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本罪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阐述了五个问题:其一,侧重定罪的形式标准;其二,过于宽泛理解公众存款的概念;其三,以间接融资规制手段处理所有非法集资行为;其四,混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其五,过于依赖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大适用,使刑法的触角伸入到一般违法领域。
第四部分为合理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适用的建议。这部分在对本罪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思考、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和刑法基础理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期对合理限制本罪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