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现代公司制下,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要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安排,使经营者能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股票期权制度通过将经营者的收入与公司股票价格挂钩的形式,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经营者,也维护了股东的利益。股票期权制度是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八十年代流行于西方大公司中的一种长期激励制度。在美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有法律的支持,所以股票期权制度得以很快推广,而其他西方国家也相继修改其现有法律或新设某些法律为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证。本文研究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法律问题,共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股票期权的概念与特征及其法律性质。股票期权源于西方,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甚至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承认,所以关于股票期权的概念,在我国仍有争议,本文首先将股票期权与期股、员工持股做比较,然后阐述股票期权的特征。关于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股票期权是形成权,有学者认为是期待权,也有的认为是财产权,诚然他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介绍股票期权制度的作用,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探讨。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激励制度,首先是实现其激励功能,同时也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着重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去论述,股票期权的实施,使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挂钩,从而在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会实现股东利益,可以减少代理成本,而且股票期权的推行有利于使企业形成开放的股权结构,股票期权的行权一般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批行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纠正经营者的短视行为,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和任何一种制度一样,股票期权制度也有局限性。经营者股票期权所带来的收入是来源于公司的股票,当然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经营者拥有的股票期权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有很大的关系,所以片面地追求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可能会诱发经营者的不当行为,如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与虚构公司利润的行为等。股票期权的应有作用的发挥受到公司治理结构与股票市场有效性的影响,对我国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和股票市场的
有效性不足会对股票期权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起到限制作用。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法律障碍.主要表
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行权所需股票来源上的障碍,国际上股票期权的来
源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从二级市场上回购股份,二是增发新股,三是发
行新股时预留,由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这几种方式在我国都行不
通,在我国的实践中有学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法;二
是股票期权收益兑现机制的障碍,国外股票期权的持有者在股票期权的可
以行权的期限内可以自已决定什么时候行权,而我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内都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这种规定限制股票期权的
激励作用的发挥,加大经营者的风险;最后是我国法律中缺乏关于股票期
权的税收及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定,在国外股票期权的一般有税收上的优惠,
而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在会计准则方面,关于股票期权的成本的计算、
成本的分摊以及怎样在会计报表中对股票期权进行披露等都没有规定。在
讨论股票期权的法律障碍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四部分主要是就股票期权立法方面的建议.首先介绍我国的期股制,
期股制是我国引入股票期权制度过程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产物,但是
通过对我国几种典型的期股制的介绍和评价,可以看出我国的期股与股票
期权的不同。在有关股票期权的立法方面,一是论述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
立法体例安排;二是股票期权立法所涉及的具体方面进行讨论。在股票期
权的授予方面的立法包括股票期权的授予的主体、受益人范围以及授予数
量的确定几方面;股票期权的行权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包括行权价格的
确定、行权价格的调整、行权的时机、行权方式以及股票期权的转让、延
迟和终止等问题;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包括披露的方式与披
露的内容等.在讨论上述问题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我国的具体实践
进行对比之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