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研究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查明犯罪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没有证据,也不能查明事实、明辨是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到底什么是证据?证据与事实的关系如何?证据为什么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它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上的真实还是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到底有哪些?等等,如此一些有关诉讼证据的基础理论问题,至今仍然众说纷纭。研究和回答诉讼证据的这些理论问题,对于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对于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及其信息为主线,尝试以事实信息的理论来解读刑事证据,并以此重新构建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
全文共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共有四章,是关于刑事证据基本范畴的研究。笔者将其称为刑事证据总论。在本篇,笔者试图通过对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信息、事实信息与证据事实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构建以刑事案件中的案件事实信息为原点的事实信息理论,并以这一新的证据理论去重新解读刑事证据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考究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及其原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梳理和划分刑事证据的存在形式。笔者希望通过本篇的研究,可以回答、至少有助于回答到底什么是证据,什么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以及其他一些与此相关的、有关刑事证据的重大理论问题。
论文的下篇为刑事证据的分论,也分为四章。它以上篇提出的事实信息理论为基础,根据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具体存在形式,就各种类型的刑事证据的概念、分类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认定等进行了分类研究。基于本文上篇提出的刑事证据的事实信息理论,下篇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诉讼当事人这四种证据形式的研究,也已经具有了不同于传统证据理论的诸多特点。
论文的第一章是对证据与事实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事实是法学、也是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所谓事实,并不是完全脱离于人的主观认识的客观存在,而是人对于呈现在自己面前的事物的一种正确感知。刑事诉讼所要查明的是一种既往的、关于什么人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的案件事实。有关犯罪的案件事实是由刑法
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构成的,而要件事实又是由其他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查明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也是适用刑法惩罚犯罪的前提。
但是,用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本身并不是事实,只是证明案件事实的
根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是完全脱离于人的主观认识的客观存
在。所以,证据并不等于事实。诉讼证据只是控辩双方各自收集并举示的、用以
证明各自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些诉讼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必须经
过认真的调查、判断。
论文的第二章提出了刑事案件事实信息的理论。信息是事物运动的基本属性
和存在方式,是可以脱离于人的主观意志的客观存在.信息能够消除、减少人们
对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刑事犯罪的案件事实发生,必然会留下这一案件事实曾
经发生和存在的信息。这也就是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任何刑事案件的事实,都
会作为这一事实存在的信源,将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传输给一定的物或者人,为
物所存储或人所记忆。只要有事实发生,就必然会有事实信息留存下来。
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是人们发现和收集案件的事实信息,并通
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分析、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信
息的收集、运用,是由法律来调整的诉讼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
行。诉讼的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收集、运用案件事实信息的行为,法官
和其他裁判者调查、判断事实信息的司法活动也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章基于前两章对事实和事实信息理论的研究,分析和得出了诉讼证据的
概念和基本属性。所谓诉讼证据,也就是存储了案件事实信息的物或者人这两类
物质载体(案件事实信息的信宿)。具体说,证据就是记忆了案件事实信息的人
或者存储了案件事实信息的物。因此,证据只能以人或者物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
诉讼证据之所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在于作为证据存在形式的人和物,而在
于这些人或者物中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如果没有蕴含案件的事实信息,或者其
中的信息是错误的信息而不是案件的事实信息,该证据就不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
实。所以,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原理应当是: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
案件事实。即是,在刑事案件案件事实的证明中,首先是收集证据(人或物),
并且从证据中识别和提取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然后,通过对证据
中案件事实信息的正确感知和认识,得到事实判断这一证据事实。最后,通过已
经发现和收集到的一个又一个证据事实,就可以正确地推断出需要证明的案件事
实。
由证据的基本概念可以得出,刑事诉讼的诉讼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
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属性。所谓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这一人或物的存在形式、
以及其中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相关性是指证
据中存储的案件事实信息是以案件事实本身作为信源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