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研究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重要性就直接来源于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不可能永远存在,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消逝。在快速发展的时空中,当事人要将已消逝的证据“重现”在诉讼程序中,就有必要借助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重要意义却不止步于此。一方面,社会的快节奏使物质的流通速度加快,事物存续的时间越来越短,证据客观真实性的保持亦成为必须,以备诉讼之需。而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使诉讼当事人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依赖性增强。这是因为,电子证据作为高科技的衍生物,其方便和快捷的优势是以存续时间过短和容易被篡改为代价的,然而纠纷是难免的,为了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必须对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保存其客观真实性。另一方面,在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更不容忽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总趋势是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性而弱化法院或法官的职权性,体现在证据上,是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弱化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职能为显著特征的。与此同时,审判结构亦愈来愈呈现出对抗制的特征。但对抗制下程序归责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势均力敌”并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攻击”和“防御”,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现案件真实和通过程序公正实现诉讼公正。当事人的这种对抗集中体现在证据上,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关注当事人为胜诉而将所有证据提供给中立裁判者的心理,设置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以满足当事人的这种需求。否则,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位置极易成为当事人寻求自身外败诉原因的突破口,从而使程序归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然而,当笔者带着这种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重要性的初步认识进行资料收集时,才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是比较少的。除了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教材外,为数不多的相关文章也多数将目光停留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上;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构造和国外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现状的研究则基本为空白。基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研究现状,结合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具体规定,本文以全面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为目的,在寻找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构造的理论依据上,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设置目的进行了简单分析,同时,分析其他国家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构成,寻找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重构的实践依据,在此基础上,通
过分析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和缺陷,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完善和重
构的建议。
本论文正文约三万五千字,除了前述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意义和结语
外,本文主要由四部分内割勾成:
第一部分从分析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目的出发,寻找民事证据保全制
度构造的理论依据。首先,从民事证据保全发生的通常情形出发分析民事
证据保全制度的目的,从而得出民事证捆呆全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保全证
据的客观真实性,并指明该目的对民事证据保全具体制度设计的指导意义。
其次,在与当事人收集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对比之后,认为证据保
全同样是一种证据收集的方法,因此,民事证据保全程序上的目的可谓是
完善证据收集的程序保障。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与上述二者之间的区别集中
体现在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将证据客观真实性的质证提到了庭审前的证据保
全阶段。该特殊性必须在制度的构造上予以体现。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其他国家关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为民事证
据保全制度的构造寻求实践依据。在收集资料过程中,笔者发现英美法系
国家大多没有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而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规定较为完备的
以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因此,本部分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不存
在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原因进行了尝试性分析,认为由于证据开示制度的
发达和完善,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民事证据保全制度之‘名”但有其“实”。
其后分别只懦国和日本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主要特征力p以概括,以从总体
上认识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构造。
第三部分则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在与德国和日本的同步比较下
指出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第四部分在前文尤其是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
的具体构成从立法角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正如笔者一再重申的,关于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这一命题的资料确实不
多。笔者理论能力的不足,使文中的一些分析显得有些大胆和不够严谨;
而驾驭文字能力的不足,又使本文的一些文字显得较为浅显和枯燥。因此,
不足之妇佳免存在,仅希望这块有瑕疵的“砖”能够引出完美的“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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