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法律经济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行为,因而它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其次才是一种法律现象。在没有对作为经济现象的企业行为的属性及其规范上的意义认识清楚之前,是无法对企业行为进行科学规制的。否则可能会淡化乃至削弱反垄断法的主题,模糊反垄断法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甚至使反垄断法的功能丧失殆尽。这一点,在美国早期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这也正是美国对反垄断法采用经济分析方法的重要原因。反垄断法并不规制所有的企业行为,只是规制那些具有损害竞争自由和经济效率等反竞争效果的企业行为。从这个角度说,本文的中心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企业行为的经济分析,为反垄断立法和司法提供一个基础性的分析框架和工具。
本文立足于反垄断的法律经济分析,主要考察反垄断法的实体内容,集中对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规制模式、规制原则、规制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经济学理论与经验、规范与实证的分析,并探讨了新经济领域反垄断法的经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问题。本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首先论述了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目标即经济效率目标的确立、发展、规范功能。认为经济效率是规则约束下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对于企业而言,就是企业在给定的资源稀缺性、产业关系和制度约束下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反垄断法而言,它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使企业以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式行为,因此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经济效率。而且,以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的目标,还具有很强的规范功能,它可以为垄断的良性或恶性之分提供判别标准,也能避免非效率标准给垄断立法、司法和执法造成的混乱局面,此外它还可以增强反垄断法的透明度或可预期性。因此,多数国家都将经济效率确立为反垄断法的基本或核心目标。
其次,本章对经济效率的内涵及其实现机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认为从基本的层面来看,经济效率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之分。静态效率实际上指的是竞争均衡条件下实现的资源配置状态,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它反映的是生产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以各产业不同企业之间的最优配置。而动态效率是指在各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