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鲁:法律和经济分析
【摘要】:反垄断法一直被誉为“经济自由的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我国尽管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但高速发展的经济已经将反垄断的问题凸现出来。
作为对具体制度的研究,本文借助比较法和经济分析的方法,归纳和梳理了搭售理论的发展轨迹,指出了搭售实务中存在的偏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融合理论与实务的办法,总结了我国竞争法对搭售的规定与不足。全文总共分为八章。
第一章是搭售的基础问题。作为展开问题讨论的基础,在这一章节中提出了搭售的定义,搭售概念的正例和反例,并对相关的几个前提问题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是搭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美国是公认的反垄断法最为发达的国家,因此,在该章中以美国为主,系统地介绍了搭售的主要立法和判例,从中可以看到法院在对待搭售的违法性判断上的反复。同时附带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
第三章是搭售理论的变迁。反垄断法一直都是经济分析方法运用最多也是效果最为显著的领域,在搭售上也同样如此。古典搭售理论的基础是杠杆理论,认为搭售可以将垄断者在一个产品市场上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个产品市场,从而使得垄断者可以同时垄断两个产品市场,获得比单独垄断更多的利润。而且,作为垄断者的竞争手段,搭售还可以帮助其实现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促进与竞争者的共谋、增加进入障碍、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获利等方面的目的,因此认为搭售是具有违法性的。芝加哥学派的学者则建立了单一垄断理论的模型,指出垄断者通过搭售无法同时在两个市场上都获取垄断利润,搭售是垄断者对垄断力量不合理的使用方式,而仅仅可能作为价格歧视来获取消费者剩余,因此,搭售具有增加效率的作用,是当然合法的。而后芝加哥学派则充分利用了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通过策略理论、博弈论、交易成本理论构建了很多更为详细的模型,来说明芝加哥学派的理论的欠缺,从而得出搭售的确有可能限制竞争的结论,主张在案件的审查中运用合理原则。
第四章是对搭售理论和司法的评价。搭售的理论发展使得学界在搭售能够同时促进竞争和限制竞争上逐渐达成了一致,所争论的仅仅是论证的模型中的细节。但与此同时,法院对搭售的态度却基本都是以古典搭售理论为基础,认定搭售是当然违法的。对这一问题的分析,本文首先分析了当然违法和合理原则在判断搭售上出现误差的几率;其次,从司法的成本上说明当然违法具有显著的节省司法成本的效果;最后从法律的形式理性上入手分析,认为搭售的当然违法可以明确的影响行为人的预期,从而强化规则的实施效果。因此,古典搭售规则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