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业协会独立性研究
【摘要】: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中间组织,是市场经济和社会民主的产物。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细化,行业协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就越突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但与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进一步发展需要更适宜中国国情的理论指导和模式选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政府职能转变的情况下,研究行业协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主要在于为行业协会提供一个可靠的制度使其在法治轨道中健康发展。
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是对行业协会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其次对行业协会独立运作的必要性从经济、政治、法律等方面进行探析;再次分析我国行业协会独立运作的障碍,通过对外国行业协会模式的比较研究得出我国的选择;最后从法律完善、组织结构治理、职能定位等方面具体阐述行业协会独立运作的制度建议。
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把经济宪法学、新制度经济学、法学及其它相关学科相结合,主要运用经济宪法学的一些原理,从较基础的层面对问题进行分析。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按照法律概念分析——法律性质定位——法律特征归纳——独立必要性论证——发展障碍分析——外国经验借鉴——制度设计的逻辑线索展开。
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的经济概念和法律概念,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上得出了自己的看法;其次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按照公私法人的分类,分析了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性社团的独立法人地位;再次重点分析了行业协会应具有的五大法律特征,这也是后文提出改革的基础;最后从中间层理论的角度简单阐述了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是中介功能。
本文的第二部分从理论的角度,分别从经济、政治、法律、历史几个方面论证了行业协会独立运作的必要性和价值。从经济的角度看,我国的现代管理体制正在形成,无论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看,还是从行业管理角度看,行业协会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既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又协调企业间的矛盾,它的独立运作将是弥补政府调控市场失灵的第三种选择。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业协会的独立存在是以宪法中的结社自由权赋予的,它的独立运作又是由宪法中的经济参政权赋予的。行业协会的独立运作对于国家社会结构以及企业和政府的关系都有极高的宪政价值。从社会的角度看,行业协会的独立运作是社会中间层理论的实践。从政府的角度看,行业协会独立运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促进“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建立。这部分论述为提出行业协会独立运作的建议提供了理论支撑。
本文的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改革开放后我国行业协会的恢复与发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行业协会的独立发展的困境与障碍。分别从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官办型行业协会运作泛行政化;从行业协会的角度——民间性行业协会自身建设不足。
本文的第四部分着重考察了美国、日本、德国的行业协会发展模式,比较了美国的水平模式、日本的官助民办模式以及德国的垂直模式之间的特点,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选取可用之处为后面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是建立在对我国行业协会的缺陷和外国成功经验的分析基础上,从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政府改革、加快内部建设和重视外部监督这几个方面对我国行业协会独立运作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