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公正的基本理念与制度体系思考
【摘要】:
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醉驾”以及其造成的惨痛结果,一再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而接踵而至的则是对醉驾者定罪量刑的关注。
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影,而刑罚又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能否实现量刑的公正关系到刑罚报应功能和预防功能的实现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治社会的实现。公正量刑的层次有二,一曰“正确”,即定罪和所选法定刑幅度正确,二曰“适当”,即在所选法定刑幅度内适度量刑。
与量刑公正对立的是量刑失衡,量刑失衡与否仅仅通过单个案件难以判断,必须在具有可比性的判决间进行比较,才具有现实意义。出现量刑失衡的法律技术上的原因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一方面由于成文法存在概括性和迟滞性的局限以及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在刑事司法中必须引入自由裁量的概念,另一方面,这一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必须通过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措施加以保障才能正确行使,即通过制定各种犯罪的量刑基准;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在可进行比较的同一案件当事人和类似不同案件行为人之间就所受处罚进行排序;逐步建立和完善量刑建议、量刑答辩、量刑庭审等程序性措施,加强量刑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利用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渠道,保证社会各界对案件信息的对等获取,从而实现量刑的公正。
但实现量刑公正不存在一成不变的灵丹妙药,因为出现量刑失衡的价值上的实质上的原因则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文化价值冲突,这一局面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但是两者作为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并非截然对立,可以也应当共生共存,并在一定的机制下实现辩证统一,这一机制就是使政治国家所倚重的官方知识和市民社会所依靠的民间经验在司法活动中拥有平等的对话机会,在两者之间建立博弈的机制,建立动态的平衡体系,随着这一体系的建立,刑事司法及整个社会才能逐步走向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