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权益的嬗变以及权益本土化之异化
【摘要】:众所周知,按照法的渊源和效力为划分,目前为世界所公认的具有普遍影响力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由于历史的众多原因所致,我国目前的法律体制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对于法存在的原因,到了近代,有近代法学鼻祖之称的费尔巴哈诠释为“权利保护”,“权利保护”曾一度成为法学上的“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保护”说不能解决很多现实的问题。因此,毕尔巴模(Birnbaum)在“权利保护”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法益侵害”说。而现在,“法益侵害”说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通说。我国沿袭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此,在我国,“法益侵害”说也是我国的通说。但是,在本文看来,在现实生活中,“法益侵害”说也不能解决一切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本文提出了“权益保护”说。针对我国的现实,本文将中国刑法从整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即古代和现代。对于古代刑法而言,本文认为“刑法权益保护”的是帝王一人之利。而对于现代的刑法权益保护来说,刑法权益保护的对象已经发生了改变——现在刑法权益保护的是众人之利。法律作为一种文化而言,每个国家都应当具有自己的民族特征,但是,中国现行的刑法不具有任何的中国文化特征,为此,本文提出了刑法应该实现“本土化”。针对我国刑法的本土化问题,本文提出了这样的方案——中国现代刑法在量刑时,应以赋予法官比西方任何国家都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法官在拥有自由裁量权后,法官应根据犯罪人之“身份行为”以及“破案难度”作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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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鹏;;环境刑法法益初论[A];2008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中卷)[C];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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