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摘要】:刑罚的人道性、公正性、社会化是人类自身价值珍重的必然要求,刑罚的日益轻缓化催生了缓刑制度,缓刑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刑罚制度发展的产物。自1870年北美波士顿釆用缓刑制度以来,缓刑制度在美国已经历了一百四十余年发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缓刑制度。在美国,司法中缓刑的适用率较高,对罪犯适用缓刑所取得的社会效果也较为明显。与美国相比较,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才正式规定了缓刑制度,在司法中的适用也初有成效,并日趋完善。在理论研究上,我国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有所滞后,研究的水平相对落后,需进一步拓宽研究的范围和深度,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目前大量的职务犯罪以缓刑的形式而结案,并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进一步作了规制,但总体上缓刑的适用率较低。基于此,笔者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美国和我国的缓刑制度若干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优劣,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本文由四个部分的内容组成:一是比较中美缓刑适用制度。中美两国缓刑的适用范围均过窄,仅限于轻刑的罪犯,有待拓宽;美国的缓刑适用制度中确立了量刑前报告制度,尤其注重人格调查内容,较为合理,值得借鉴。二是比较中美缓刑考察制度。美国设置了专门的缓刑机构以对缓刑实施考察,美国缓刑考察的内容详尽,注重保护缓刑犯的权利。这也是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三是比较中美缓刑撤销制度。我国缓刑的撤销条件过于严格和苛刻,没有注重缓刑的个别化特点。另外,应当撤销缓刑中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规定模糊,不易司法部门操作。四是中美缓刑制度比较研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