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研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①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在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并通过列举的方式给我们展现了几类典型的非法人组织,第四章的其他条款也对非法人组织的成立方式、责任承担方式、住所、解散以及清算等内容作了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第一次得到了承认。在此之前,非法人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着各种民事活动,引起纠纷之后在诉讼中又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但因为非法人组织没有实体法上的主体资格,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关于诉讼效果的承担问题、民事责任问题就接二连三袭来。民法总则虽然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但对于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础、非法人组织的认定原则、分类标准以及民事能力问题等是值得我们继续思考和探究的,搞清楚这一系列的问题将有助于非法人组织在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以及各个民事单行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因此,本文想通过对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理论基础的追溯加深对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理解,也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民法总则和民事单行法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期待能够为非法人组织在整个民法典编纂中的主体制度构建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考察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紧接着在第二部分分析了民事主体资格判断标准的理论学说,然后在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非法人组织的立法现状,结合实践又在第四部分分析了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价值和意义,最后,在总结前几部分的基础上提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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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激励理论与环境法研究的实践转向[A];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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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麟;龚思敏;;社会资本理论:我国环境法治研究的新视角[A];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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