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草案审议程序中的合宪性审查研究
【摘要】: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宪法学界不可规避的研究主题。原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实际上饱含推进宪法监督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期待。因此,其更名后最大的特殊之处在于增加了推进合宪性审查等工作职责,当然,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仍然是其最主要的原始职责。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可以最低成本并最高效率的实现事前排除违宪瑕疵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此外,通过梳理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可以看出原法律委员会为中心枢纽的审议程序中存在立法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控制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推进职责,实际上是说明立法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控制机制有必要向宪法监督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方向迈进。在审议程序中增加宪法监督意义上的事前预防性合宪审查机制,的确存在抽象审查所不可规避的局限,但是对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事后救济性合宪审查的实效性应当有客观的预估。在不改变现有立法决策权力运行的基本结构的情况下,其本质上还是一种“叠床架屋”式的设计方案,对相关改革的预期不宜过高。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都无法解决的宪法争议,权力地位更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无法避免相关争议的出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本来应该能够在审议程序中发现和解决的宪法争议,但由于默认或忽视而没有解决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能够通过事前预防性合宪审查机制来解决。根据现有的条件,还是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体制和建立健全事前预防性合宪审查机制来强化审议程序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毕竟,在立法过程中解决宪法争端,是最务实的策略。并且,这与事后宪法监督制度的继续探索与完善并不相矛盾。换言之,根据原法律委员会法律草案统一审议中已形成的立法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控制的技术经验,改进审议程序并构建宪法监督意义上的具有事前预防性功能的合宪审查机制,搭建内部宪法解释平台,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合宪决断,是在现有体制下,实现合宪性审查职能,加强宪法监督的最具实效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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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高春燕;;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问题与对策[A];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C];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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