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公共投资的法律规范研究
【摘要】:
政府公共投资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应当定位于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论文以公共产品理论作为视角,将其贯穿全文的分析和论述过程,为我国政府公共投资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另一种思考和分析路径。本文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系统梳理了公共产品理论产生发展进程,对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是正的外部性,根本特征是公益性,外在特征是市场供给的低效率性。接下来进一步分析了公共产品需求与供给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选择。这为如何通过法律来规范公共投资活动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对政府公共投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公共投资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同时回顾和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的政府投资体制,总结若干年来我国政府投资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以及建立的法律制度,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政府公共投资体制。
第三部分,指出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投资在投资范围、投资结构和总体效益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通过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探讨了如何规范政府公共投资活动的法律途径,为进一步构建政府公共投资法律制度指明了出路。
第四部分,从立法理念与制度构建两个层面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政府公共投资法律制度。从实体性规范的角度,提出完善基本投资体制、明确主体权利义务、建立政府公共投资法律责任制度等内容;从程序性规范的角度,提出完善项目决策程序和项目建设实施及监管程序的对策。在这一部分,还针对最新公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评述,提出一些修改的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