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却面临着下降的威胁。人们对回归大自然、享受自然风光和地域文化的需求与日俱增,从而带动了旅游业的飞速发展。然而,过去几十年中,人们仅仅看到旅游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却忽略了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致使各旅游景区、景点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至此,人们开始关注旅游所引发的环境问题。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模式被提出来之后,得到了各国旅游行业的广泛认可并将其付诸实施,显示出了十分强劲的发展势头。上世纪九十年代,生态旅游传入我国,在我国也掀起了一股发展生态旅游的热潮。特别是在旅游资源极为丰富的云南,生态旅游更是备受青睐。1995年1月,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召开的“中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会”是云南省生态旅游大发展的起点。从此,云南的生态旅游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特别是1999年承办以“人与自然”为主题的“中国昆明’99世界园艺博览会”之后,云南省的生态旅游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地纷纷打出了生态旅游的旗号。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立法的缺位,致使云南省在开展生态旅游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问题,许多生态旅游资源遭到破坏,曾经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逐渐衰落,这无疑成了云南省发展生态旅游的巨大隐患。如何正确引导云南生态旅游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而健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无疑是实现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经途径。
本文以云南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简要介绍生态旅游相关概念之后,对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笔者通过分析比较国外部分国家以及云南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现状,结合云南省省情,对完善云南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