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制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建立起以经济责任为核心内容的审计问责制度在保障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层面上不仅是大胆理性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更是过往历史的回归选择;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为政府问责制构建和完善的切入点,非常符合我国当前特色政治经济背景下的实际需要。但当前我国政府问责制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无论是制度建设、审计评价、及审计结果利用方面的制度设计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运用文献归纳法、实证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重点分析当前政府问责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设计对策,以进一步推动未来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创新在政府问责制构建和完善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本文侧重以下两个方面的探索:一是试图对经济责任审计组织体系本身地位、权力重构和转型进行设计。主要设计框架是: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设立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局,列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序列,在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加挂牌子,其职能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单独设定,应赋予其独立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能;对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由省级审计机关垂直领导试点,再到审计机关由中央直接垂直管理,并对其经费逐步过渡到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二是试图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根据审计对象不同进行细化与分类设计。主要对地方党政、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含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五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从其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进行了分类研究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