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民众对于体育运动与日俱增的重视与关注,催生出体育行业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媒体的包装宣传和公众的高度关注下,体育赛事朝着商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与之相伴,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纠纷也随着体育行业的迅猛发展日渐增多。在这些纠纷中,不同的判决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给出了不同的定性,引起了理论界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性的大讨论。同时这些案例反映出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者没有如作者那样全面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规定的不完善,使得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盗播、非法转播等侵权行为不断出现,使制作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此,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定性与节目制作者权利保护途径的完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全文主要分为四章:在首章介绍了研究背景的基础上,第二章探讨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辨析性质的前提是明晰概念,为此本章第一节列举了相关概念,阐述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与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转播等相近概念的关系和区别,并认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的“作品说”和“制品说”,其分歧主要在于“独创性”标准认定的高低。通过对独创性的探究,认为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归为作品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章分析了我国法律中关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归纳了我国《著作权法》在法律保护中的几点不足之处。并基于此,末章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势在必行,定义“视听作品”、完善“广播权”、扩张“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立法方式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或许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