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摘要】:宪法身为一国之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处最高地位,体现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合宪性审查则是由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评价公权力的特定行为(含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活动,也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部分现行法律、法规间内在关系十分紧张,现实中的违宪案例也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和制裁,宪法监督制度更是迟迟无法启动等尴尬境况,这致使宪法一度被认为其发挥的职能与地位不相符合。因此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设立合乎我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成为了监督我国宪法实施的必经之路。本文以构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为研究对象,追溯合宪性审查的发展进程,对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及内涵进行定义,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研究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域外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得出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启示及意义。目前我国虽存在相关合宪性审查启动主体、审查对象和审查职能的规定,但过于简单、模糊和粗糙,分散于《宪法》《立法法》《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无法形成明确可操作的制度,不利于稳定我国的法律体系。针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若不加以解决,必然会导致宪法处于被架空的状态,因此应当通过严密的立法建立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法院分别进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相辅助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相同,应由宪法修正案赋予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资格,组成人员应当由全国人大表决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除继受原法律委员会的职能外,增加了负责法律及法律草案的审查、健全宪法解释、完善硬件配套等职能;以《宪法法院法》规范宪法法院一系列的合宪性审查工作;通过出台《合宪性审查法》统一审查主体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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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高春燕;;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问题与对策[A];中国行政法之回顾与展望——“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博鳌论坛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C];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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