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中部转型时期矿产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摘要】: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工业文明的主要支撑。在工业文明中对矿产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十分必要。我国还处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对于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十分巨大,尽管以矿产资源的总量而言,我国占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就显得不足,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规范,以实现其可持续利用。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到文化价值取向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从东部发展到西部大开发、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到中部崛起,区域协调发展成为今天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基于此而提出在转型时期对中部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进行规范研究。
中部地区包括湖南、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和山西六省,这里地处我国中部,对于沟通东部和西部起着极为重要的桥梁作用。中部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多样,对中部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社会转型、区域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等因素,中部需要面临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之间存在制度瓶颈的制约,这就需要完善矿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因此,应用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辨证分析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明确中部的地理范围,转型时期的历史含义的基础上,指出当前中部地区相对丰富的资源储备和相对滞后的法律规范手段之间存在的矛盾。结合国外如美国、印度、俄罗斯等国家的矿产资源法律保护的理念与思路,具体分析我国中部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方面对矿产资源法律保护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完善的建议从三个方面提出:首先,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理念的完善,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念的完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完善、从单一的经济发展到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的发展;其次,矿产资源法律保护具体内容上的完善,包括矿产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矿业权制度的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后,矿产资源法律保护技术手段上的完善,包括积极采用矿产资源开发的新技术、倡导矿产资源开采的清洁生产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矿产资源利用的生态补偿、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工业园区、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绿色GDP核算体系。通过以上的完善建议,将众多的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的经济手段纳入到法律规定中来,即基本制度纳入基本法、具体制度纳入单行法、配套制度纳入地方法,转化为法律手段更加有效实施,以更好的保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达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