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中人身危险性评估问题研究
【摘要】:2011年5月,我国立法者本着预防犯罪和调整、完善非监禁刑制度的目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刑事禁止令”首次出现在了中国刑事法律的篇章之中。禁止令的出现是我国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不但对管制和缓刑执行监管的缺陷进行了弥补,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罚体系对国外刑罚执行理论的摸索和借鉴,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开始了由人身监禁为主的刑罚体系转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变化,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集中体现。虽然禁止令的实施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适用中诸多问题仍具有很多争议,这表明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在理论进度和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两高两部的负责人在针对《禁止令规定》答记者问上的回答为我们指明了方向。负责人提出禁止令在什么情况下进行适用,是要建立在对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犯罪情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清晰的判断犯罪分子有无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问题,进而决定是否需要适用禁止令。因此,对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必要性”的考察实际上就是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可见对于在刑事禁止令的适用中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是十分重要且具有其必要性的。本文从刑事禁止令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的角度出发,本着完善刑事禁止令制度的目的,创新性的将人身危险评估制度与我国刑事禁止令中的三个特定即“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特定的活动”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学习和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模式,提出了一些的统计分析、人格考察等分析和预测方法,为我国刑事禁止令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借鉴。同时,进一步在实践中予以拓展,既丰富了禁止令的内容,又能引入帮扶措施,更好地实现了禁止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