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类上市公司超额收益实证研究
【摘要】:自然资源是资源类企业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人们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还通过为企业提供生产要素使得企业获得收益,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
传统的经济增长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资源类企业,主要体现在对资源性资产价值补偿方面,补偿明显不足,导致超额收益的存在。然而由于存在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得资源类企业将这部分超额收益独自占有,并且还没有完全承担补偿资源性资产的责任。而资产的流动性又使得资本在资源类企业聚集,企业为了追逐自身的收益,过度开采自然资源,导致资源达不到最优配置,社会的利益分配越来越不均衡,加大资源受益区和出力区的贫富差距,对环境和生态也造成不利影响。为了保证企业收益的合理分配,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社会的共同富裕,必须使资源性资产价值得到合理补偿。
理论上认为,资源性资产具有收益能力,从而我们可以推知资源开采企业存在超额收益率。本文通过研究E1Serafy等的相关理论,提出了本文的的研究假设,并使用我国2005 -2009年度全部54家采掘类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数据来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超额收益进行了分析,第一,采用配对样本检验从总体上定性分析出资源类企业存在超额收益;第二,通过数据配对得到资源类上市公司和非资源类上市公司的数据的基础上,证明资源类企业存在超额收益。经验数据表明:我国资源开采企业的收益率超过其他行业,存在超社会企业平均收益率的现象;从配对样本的检验来看,其收益率仍然是偏高的,如总资产收益率要比非资源类企业高出约5个百分点。通过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得出资源类企业存在超额收益,本文最后对资源税费改革制度、资源收益分配模式和资源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上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