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所生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恶意诉讼属于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诉因。在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恶意起诉与恶意告发也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我国自进入法治社会建设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逐渐出现了恶意利用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精神以及名誉上的沉重负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时至今日该行为仍为实务界和学界所关注,根本原因就在于其违反了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民事诉讼领域的诚信缺失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内涵没有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但对恶意诉讼行为规制的研究价值有着一致的看法,都认为该行为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和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予以规制。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恶意诉讼行为。具体是指,诉讼行为人通过对民事诉讼上某种权利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影响裁判者的公正判断,以获取非法利益或妨害他人获得应有利益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恶意起诉、滥用诉讼权利、逃避民事诉讼义务。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意味着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较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以及恶意诉讼行为有着自身的特点。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在分析行为要素和比较近似概念的基础上,明确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具体内涵;其次,分析恶意民事诉讼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具备的侵权责任要件;最后,分析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完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的构建。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法学研究方法,按照逻辑顺序理顺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逻辑架构,以传统严谨的制度模式为指导,探究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