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综合了互联网技术和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还很欠缺,相关的法律条文还处于真空状态,因而亟需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有效管理。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P2P网络借贷作为民间贷款的衍生品,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了个体的经营消费等资金需求,同时也为分散的民间资本提供了投资平台,这一网络贷款形成了规模化、市场化、跨区域化等机制,为其之后的蓬勃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通过介绍国内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研究现状,指出我国的监管制度建设还不完善,与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加强相关监管制度的研究。第二部分,对P2P网络贷款的相关概念作了详细介绍。对P2P网络借贷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P2P网络借贷中,能够为交易双方建立联系,主要借助互联网的媒介进行金融方面的服务,这样的一个平台就是我们所说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保持小额借贷的方式不变,通过融入互联网平台的这种方式就被称为P2P网络借贷。另外,详细阐述了具体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服务模式,如P2P网络借贷充当一个完全的媒介作用,交易双方将所有的交易都在该平台上进行的纯中介模式;借款和放款人没有直接的签订合同,进行交易,而是在交易过程中,借款人在第三方处进行金融借贷,与第三方之间形成了债务关系,第三方又将债券转让给了实际的放款人的债权转让模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一些信用程度较高的担保机构引入到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主要是对于放款人有一个防范风险的作用的担保模式;在资金的数额和还款期限上有明确的限制,同时引入了担保的措施的小贷模式等。最后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进行了梳理。第三部分,将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进行了比较与借鉴。通过与英国、美国和日本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的对比,指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之处,国外相关政策的研究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服务在监管主体上,主体不明确,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进行妥善的管理,更多的是依靠行业的自律,缺少必要的保障方面具有很高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P2P行业发展迅速,但是与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的发展不协调,同时存在监管主体不明、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缺乏第三方中间账户的监管、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健全的问题。通过e租宝的案例,详细分析了我国当前P2P行业监管制度缺陷下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启示,并针对国家新政策的调整,对下一步行业的发展和立法的建设提出了相应的看法。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方法。强调完善监管立法,在监管主体方面,强调完善监管机构,设立消费者保护协会;在监管措施方面,强调建立健全网贷平台的准入、风控与退出机制,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保障机制方面,强调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具体说明了我国P2P行业监管制度的改进方式,通过制度的完善引导P2P行业的良性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