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性继承制度探析
【摘要】:受儒家礼教思想的影响,女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地位一直是“男尊女卑”的,各朝代的法律也不断践行着这一理念。然而女性法律地位在宋朝却得到系统的规范和提高,其表现之一是女性财产继承权在国家法律中的发展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行。宋朝的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在我国古代继承制度史上有着自己鲜明的特色,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介绍了笔者选择宋代女性继承制度这个选题的理由和意义,并且回顾了前人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从三个时期来论述女性继承制度的发展,分别是秦汉时期的事实存在阶段、唐朝的法律确认阶段以及宋朝的发展阶段。第三部分是关于宋代女儿的继承制度。女儿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为在室女,已婚为出嫁女,由于离婚、夫死等各种原因回归父宗的称归宗女。这部分笔者主要分析了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在一般情况下及户绝情况下对本家的财产继承情况。在室女继承的家产份额高于归宗女,归宗女继承的家产份额又高于出嫁女,这显示出已婚与否,使女儿与本家的联系产生亲疏之别。第四部分则主要从孀妇和寡妾两方面分析了妻妾对夫家的财产继承情况。第五部分是对宋代女性继承制度的评述,包括它的特征和影响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