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程序衔接机制探讨
【摘要】:随着《政务处分法(草案)》的出现,政务处分作为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以及职务犯罪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行为的性质已经明晰。但对于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而言,两者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衔接,都存在极大的不足之处。并且需要明确的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要求已经明确了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的作出必须于法有据。与以往的普通内部行政行为不同,政务处分行为具有外部行为性质,不可简单以行政处分以及政务处分属于内部人事处理行为为由将处分程序完全归入内部程序,从而忽略了在法律层面建设两者完善的处分程序以及处分之间的衔接机制。对于现阶段国家监察体系建设而言,单一监察手段的力量已经不足以支撑国家监察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因此对于人民政府的监督而言,针对人民政府行政公职人员的两种监督手段,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需要统合监察力量,从实体上与程序上构建衔接机制,以达到全面监督行政公职人员的目的。在实体,应当明确政务处分并非行政处分的替代品,两者之间存在的是互补并存关系;在程序上,应当看到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在不同阶段可以进行衔接的点,并从衔接点出发,找到衔接处现行的问题与程序上可以优化的地方;在体系上,应清楚地看到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体系发生交叉的衔接点,以衔接点为出发点,探讨体系建设的衔接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