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论幸福
【摘要】:从古至今,幸福问题一直是人们所无法回避的问题,许多哲学家都对幸福问题进行追问和研究,其中,亚里士多德是最有影响力的论述者之一。
福的理论,内容包括幸福的定义、幸福的内容、幸福的实现,还尝试思考关于其幸福观的争议。
在古希腊世界,幸福是与善联系在一起的,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首先将幸福定义为“至善”,即最高的善,从这一方面来说,他和古希腊其他的哲学家对于幸福的理解是相似的,但亚里士多德认为说幸福就是至善只是两个同义词的列出,并未有多少实质性意义,他将幸福定义为“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德性也就是使得一个人好并使得他的实现活动完成得好的品质。因为在他那里,伦理学和政治学是相辅相成,联系在一起的,人既是社会性的政治的动物,又是理性的动物,而人的幸福在城邦的现实生活中才能得以实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十卷中他最终提出了“沉思是最大的幸福”,而“其他的合乎德性的活动是第二好的”,他认为沉思是最高等的实现活动,最令人愉悦、最自足,把沉思的生活归结为一种超越人的生活的“神性的生活”。
关于幸福的内容,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包含着快乐,幸福即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而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既令爱高尚的人们愉悦,又自身就令人愉悦,他们自身中就包含快乐。”所以幸福是最令人快乐的。另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也显然需要外在的善”。“因为,没有那些外在的手段就不可能或很难做高尚的事。”他并不排斥财富,对于个人幸福来说,财富是必须且适度的,而朋友是最大的外在的善,一个德性的人做合乎德性的善举必须要有接受善举的人,幸福是需要友爱的。友爱是生活中最需要的东西之一。在实现活动中它可以促进人自身的完善,友爱对于幸福是必须的,“要做一个幸福的人就必须要有好人朋友”。我们在好运和不幸中都需要朋友。其他的外在善只是达到幸福的外在手段,友爱则是内在于幸福生活的,它自身就是目的,就是值得欲求的,他把友爱作为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之间的联系环节,是一种“特殊德性”,是能够引导个人去追求实践智慧,追求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的德性。
关于幸福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可以实现的,首先是通过培养德性,即发挥人的功能,幸福是离不开德性的,幸福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的实现既需要德性之人,又需要德性之行,德性是获得幸福的基础。那么公民怎么才能成为德性之人呢?亚氏认为主要来自于三方面的缘由:人的天赋、后天的习惯养成以及内在理性。亚氏认为只有这三者达到和谐,才能达到人生的最高目的。他注重城邦的教育,尤其是关于灵魂的教育。那么什么样的德性是好的呢?亚氏认为对于具有实践性的伦理德性来说,要符合中道或适度原则。亚氏认为在城邦中幸福的实现离不开正义和法律,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正义具有着重要作用,它属于社会群体的美德,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石和最完全的美德,是公民过上优良生活的保证和基础。
学界一直存在着对于亚里士多德幸福观的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是亚氏两种幸福观的争议,由此而划分为了理智论和涵盖论,余纪元先生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是一种等级幸福观,本人赞同这种观点,并对此观点尝试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