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移规则研究
【摘要】:合同是著作权转移的最基本形式,但著作权合同生效并不等于著作权转移完成。文化产业与信息技术的发达催生著作权交易极大发展,著作权转移效力规则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已暴露出明显不足。本文研究著作权转移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实规范的完善,着眼解决著作权司法和行政中的实践问题,促进权利流转、作品传播与文化繁荣。法律制度是由作为制度背景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技术进步决定的,著作权转移规则作为著作权交易规范的核心之一,其制度设计必须以传播技术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为基础,而不能过度抽象成空中楼阁。
著作权转移的主要形式为著作权许可与著作权转让,以及继承、继受、质押等其它若干方式。著作权许可与转让之间有很多共性,但在权利主体、标的类型和履行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由于作品本身的抽象性特征,传统民法中物权变动理论的基本概念如占有、交付等在著作权环境下很难适用,即使在特定意义下存在的对作品的占有甚至交付,其法律意义与对有形财产的占有与交付也有了本质的区别。
传统民法理论对著作权转移最有借鉴意义的是权利变动的登记制度。本文对以物权登记的功能和效果对比著作权登记,并以实证方式在国内外著作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作品登记的公示内容,结论为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与物权登记基本一致即通过登记向全社会公示权利内容和状况,但著作权登记实际无法达到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水平,不能有效防止著作权交易风险。本文并逐一分析了三种主要的物权变动模式在著作权转移中适用的可行性,最终得出应该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直接决定著作权转移效力的结论,并认为在著作权转移问题上引进登记对抗制将导致著作权转移成本增加和交易效率降低,以此为代价有限提高交易安全得不偿失。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创作、传播的规模化使著作权交易对效率的要求超过了对交易安全的要求,效率优先是著作权转移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原则。
未来著作权合同是一类特殊的著作权合同,本文特别以第七章分析与论证未来著作权合同及未来作品著作权转移效力的专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