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引发的著作权法思考
【摘要】:
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为代表的因特网迅速崛起,使数字图书馆成为21世纪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旋律。在全国建设数字图书馆的热潮中,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国际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都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作为建设中的超大规模资源库群,它面临文献资源数字化过程和信息服务中的版权问题,以及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然而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取得共识。
本文从数字图书馆的特点着眼,提出了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多元化、新关系不断产生、客体种类增多三大特点。就起步阶段的数字图书馆建设来看,数字图书馆的定位和运作模式有赢利性的、公益性的、半赢利性半公益的、主要公益部分赢利性,定位和运作模式不同,造成法律主体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不同模式的数字图书馆面临着不同的著作权问题,商业化运作的数字图书馆公司在抢占市场的利益驱动下,在法律基础薄弱的环境下,对数据库及版权作品进行无偿使用,以求得“超常规”发展。数字化建设和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实践迫切需要新的利益平衡体系。
本文对国内外著作权法进行了研究,包括1996年推出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美国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美国的《版权法》、欧盟于2001年4月9日通过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中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10/15)等。介绍了国际社会在网络著作权法方面的探索与尝试,着重介绍了“复制权”、“网络发行传播权”、“对象数据库”、“国际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权利管理信息”、“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六个方面的问题,对比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指出问题,提出补足的建议和意见。
最后提出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整体解决方案,第一,建立利益平衡原则下的与数字图书馆建设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赋予数字图书馆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对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共享化的专有权,已经十分必要;第二,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美国的学者认为,图书馆是公共权利与著作权人权利的交汇点。图书馆界在著作权法修订或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是:至少要为用户、图书馆和教育机构保留与在以往的模拟环境中同等的权利。只要为著作权人增加新权利,就应当从用户的角度增加对权利的限制。美国、日本、德国等都作了相应的调整,新的著作权法在图书馆合理使用上没有变化,所以,为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和图书馆应用新技术为公众服务的角度,需要建立新的合理使用。第三,充分利用“法定许可”,依法签订专有使用或者非专有使用合同,实现海量信息的授权;第四 建
摘要
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新的著作权法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性
质及其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行使权利的条件和资格作出了原则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
理给数字图书馆带来的便利有:降低著作权使用的成本,解决海量授权,实现作品使用、服
务的国际化,制定合理的著作权使用费标准,数字图书馆具有“海量信息数据库”的著作权
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解决法定许可使用获得报酬权存在的问题。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集
体管理还存在着著作权作品种类多、操做难度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础较为薄弱、适应新
技术环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手段还有待完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