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程序问题研究
【摘要】: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出台,为政务处分实施提供了依据。此后,为规范政务处分程序,各地纷纷出台政务处分实施办法。由于成长时间尚短、可借鉴经验不丰裕等因素,政务处分权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从理论上看,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于违法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一种惩戒行为。程序视角下的政务处分具有拘束性、强制性、执行性的特性。本文探讨的政务处分程序是以处置权为中心探讨政务处分中的权力配合和程序公正,政务处分程序应该坚持程序法定、程序公正、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等重要原则。同时,政务处分程序与行政处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也十分重要,这些程序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对政务处分程序的作出及效力颇有影响。在监察机关政务处分实践中,各地监察机关确立了一定的程序,但也反应出一些问题,如政务处分的程序规定较缺乏、政务处分的公正程序不完善、政务处分的公开程序不明确、政务处分的参与程序较匮乏、政务处分程序的外部衔接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基于此,政务处分程序的优化,首先可以在《政务处分法》中明确程序法定原则、健全政务处分程序的制度规定,提升政务处分依据的法律规范之位阶和效力;其次,通过确立“申诉不加重处罚”原则、监察机关自我审查和撤销变更处分程序、“一事不再罚”原则,增强政务处分程序的公正性设计;再次,通过制定监察权公开的法律法规、完善政务公开的具体相关机制,完善政务处分程序的公开机制;另外,通过探索引入行政诉讼救济的可能性、引入复杂案件听取建议程序,落实政务处分程序的救济机制;最后,通过健全政务处分程序外部衔接体系,完善政务处分功能发挥的基础,保障政务处分的处置价值实现。